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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5-03-14 15:56:22

都是涉嫌赌博,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到底有什么区别?罪名的区分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需要进行专业且精细辩护。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罪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有两种行为会构成赌博罪,一种是聚众赌博,一种是以赌博为业。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例如:为上家收取三人以上购买六合彩的赌资,并从中抽取返水获利超过5000元,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为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例如:向他人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并通过微信收取赌资,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玩赌博游戏,将二维码分享给他人后极易触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这一款。


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还需要考虑为何二者有如此规定和区别。规范的行为不一样,打击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就需要辩护律师能从事实和法律出发,为当事人做到专业且精细的有效辩护。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