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肖源源律智手 | | 时间:2025-05-27 08:32:14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且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故《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条末尾增加了“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需要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见《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共规定了六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款,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有的案件中,乍一看,好像构成本罪,但是仔细分析,其实,有的当事人是不构成本罪的。例如,需要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只要触碰其中一种行为即为“情节严重”。如果次数算错了呢?次数如何会错?还真不一定。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故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看次数是否应该减少或者次数有无重复计算。不是偷越国(边)境一次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
又或者人数算错了呢?偷越国(边)境人员互相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3人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但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16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这些都需要仔细分析,可能有的案件一经仔细分析就不构成本罪了。
刑事案件的辩护需要辩护人多会见,多阅卷,在此基础上发现办案人员都发现不了的细节,做出有效辩护。尽管辩护人势单力薄,但从事实与法律出发,仍有希望!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