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听证会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5-03-28 08:48:59
数年前,笔者在一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开听证会,虽被拒绝,但案件最终不起诉。这周接到通知,检察院提出要开听证会,笔者心中又惊又喜,看来之前写的法律意见起作用了。
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什么人参加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听证会的程序是什么?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具体规则可以参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刑事律师只有不断学习,学以致用,才能在每个案件中全面精细高效地进行辩护。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