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解读及思索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6-05-21 11:23:05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法律法规及实务重点阐述对《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解读及思索。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
短短59个字,为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关于自首的争取提供了巨大的辩护空间。笔者接收到的信号是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先从《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说起。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关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按照这一规定,自动投案需要有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属性。若当事人是因行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若当事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自首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办案机关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时间去侦办案件。
从以上规定还可以看出,认定自首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也就是说一位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被告人,如果有自首情节,可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降幅是很大的。所以,对自首的认定,辩护人情有独钟。
自首的认定如此重要,那么对自首的法律法规的把握,就需要我们有扎实的基本功,才能在办案中游刃有余,笔者常读常用的有,可供各位同行参考:
1998年4月17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实务,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认定的概率比普通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的概率低。但笔者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并未太区分两者的难度,毕竟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刑事案件,既然刑事案件都能适用《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那么职务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故笔者在案件中对自首的争取都是不遗余力。
如何理解并适用《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呢?笔者的浅见有:
本条自首认定须同时满足:
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这意味着在被调查人主动供述之前,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未达入罪数额),被调查人此时处于“尚未被掌握”的状态。
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主动”是主动性和自愿性,“如实”是真实性,“绝大部分”是数量要求,只要绝大多数犯罪事实被如实供述即可满足。
通知自动到案的当事人先前被监察机关掌握的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而因本人的主动、如实供述导致自己符合被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应以自首论。第二十一条出来的时候,很多人说不大可能有这些情况,其实这些在实务中还是有的,例如在违纪调查中,思想薄弱的当事人就会全撂了。
故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争取上,辩护人要不遗余力,其中包括思想上的突破,不能被2011年8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被告人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的,因不具备自动投案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等禁锢了思想,辩护人就要有辩护人的立场,能为当事人做的,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要竭尽全力争取。自己相信,才能让办案人员相信。故,辩护人需时时如履薄冰,兢兢业业办好接手的每个案件。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宝城刑事辩护专业委副主任,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