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罪与非罪探讨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5-27 15:13:35
平时喜欢玩游戏,一不小心就涉及了开设赌场罪,这对于年轻人来说付出的代价未免惨痛了些,所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将开设赌场独立为第二款,设立了比赌博罪更重的法定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重点探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开设赌场”。
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中规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以上四种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实务中并非每个案件都能特别规范的构成此罪。例如:张三在玩赌博游戏玩得很开心,李四看到了也想玩,张三将赌博游戏的二维码给李四扫,李四也玩了,张三账户上就多了返利或者佣金,张三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吗?张三是赌博网站的代理吗?笔者认为这些情况都需要探讨,不能一刀切,张三有无明知的故意,只要看到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帐号设置有下级帐号的,就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这种判断不一定正确。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万元是很多罪名的量刑起点,但在开设赌场罪中,三万元是“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也就是说,开设赌场罪是加大了惩罚力度的,从背后的逻辑分析,开设赌场会导致很多有志青年沉迷网络赌博,不思进取,会延伸出很多新的犯罪,家庭和社会也会动荡不安。所以依法惩治开设赌场行为是可取的,但若没有精准打击,将被害者也打击成了犯罪分子,那么有失刑法的谦抑性。
笔者的家乡很多喜欢打牌的人, 90岁的老人还打字牌,对预防老年痴呆也好,这种适当娱乐也无可厚非。所以要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犯罪论处。
最后,笔者呼吁的是,请大家远离网络赌博游戏,特别要从小孩抓起,从小培养小孩的志向和兴趣,有了高远的志向相当于自身精神有了免疫力,有了正当的兴趣人生不会那么无聊,不会那么容易被精神控制。希望开设赌场罪打击的是真正的犯罪分子。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