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源源律师刑事辩护网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理

来源:肖源源律师 | | 时间:2024-07-01 10:20:58

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理

 

取保成功是好事,取保候审的手续应该怎么办理呢?鉴于当事人家属既激动又陌生,故一次性普法。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所以律师或者家属接到电话,一般是警官给我们打电话,去办理手续也是去派出所办理。实务中最多的是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取保。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一种是交纳保证金。保证人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保证金的确定是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保证金起点数额一般为人民币一千元。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交纳保证金有几千元的,也有上万元的。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候审正常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人有的是外地的,被取保出来后想回家,归心似箭,这个是可以跟公安机关说的,可以回去的,但是要保持联系,不能出现无影无踪的情况,联系不上,或者不配合传讯那只能再回看守所了。

以上就是取保候审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取保候审需要专业也需要运气。希望取保成功的当事人都能不再回去!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