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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源源律师: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探析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8-01 20:38:12

前段时间网上女研究生实名举报导师的事件掀起轩然大波,作为女性和长的漂亮不是错,举报也有理有据,有逻辑,有口才,情绪稳定。研究生、博士生能否毕业的生杀大权应该掌握在相对公平的人群手里,不能谁想怎样就怎样。这就涉及到方法。笔者觉得实习律师成为律师的考核方法可以被高校借鉴。实习律师实习时间需要一年,这一年是跟着指导老师实习的,等一年之后,需要经过面试考核,这次面试是由非指导老师组成的考官团,实习律师能否拿证,是由自己这一年的实习成果和面试结果决定的,所以少了很多垄断和黑暗。此外,笔者的观点是读完本科,可以走入社会了,社会大学的体验越早越好,如果真想学习,在校园内外都可以学习,但是很多人都做不到。


言归正传,《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法条被修订两次,每一次修订都是由活生生的案件推动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原条文第一款强制猥亵的对象“妇女”修改为“他人”,并在第二款中增设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八条对猥亵儿童罪增设了独立的法定刑,并设置了四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此次修订前,2019年一富商对一儿童进行猥亵的案件,社会影响极大,最终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公众一片哗然。但在当时,五年已经是顶格判处了。所以,刑法的不断修正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和民心所向。遵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法律虽没办法劝人向善,但是至少要对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打击。


强制猥亵、侮辱罪不仅保护妇女,而且也保护男性。构成此罪,需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什么是胁迫?例如上文中提到的事件中导师不让学生毕业就算。暴力是肉体上的强迫行为很好理解,胁迫是精神上的强迫,这个需要因人因事而异。但胁迫和交易是两个概念,胁迫是威胁强迫,以强欺弱;交易是各取所需,二者有本质区别。此类情况在强奸案中也有发生,例如,女方一开始不愿意,但因为小孩需要治病而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就是交易,不是强迫。此外,在地铁或者公交车上的“咸猪手”行为会构成此罪吗?一般轻微的情况下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极有可能。极其严重的“咸猪手”行为也会构成本罪。


关于猥亵儿童罪,儿童的年龄定义是多少岁?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根据公约内的内容,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而医学界将儿童规定为14岁以下作为医学观察年龄段。实务中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猥亵对象。特别提醒的是实务中触犯此罪的熟人也有,有邻居,有小区保安,所以要注意灯下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此类情形虽触目惊心,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所以需要家长及社会的共同关注。


以上是笔者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的探析及解读,希望家里有小孩的家长能鼓励小孩对违法行为说不,学会保护自己;也希望家长朋友对小孩从小进行教育,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因为成年的犯罪分子都是由小孩长大的。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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