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1-06 08:47:41
据说前段时间有一批打假人员重出江湖,导致几年前的一些旧案激活,其中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不少,笔者一些曾经的当事人又陆续进去了。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条修订了本条。
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还有个人。主观方面是明知故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效辩护的路径
首先,审查本罪的罪与非罪,销售人是否“明知”是关键。
必须是“明知”是假冒商标产品而故意进行销售,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而导致销售这类产品的,不能认定为本罪。关于是否“明知”,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4号)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故当事人若不符合以上关于“明知”的认定,可以做出罪辩护。
其次,关于本罪的量刑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不仅是判处罚金的基础,更是量刑的基石。本罪最终适用缓刑的案例还是很多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说到点子上,不用多,要精,要抓大放小,直击案件核心。律师应当从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出发,为当事人竭尽全力做到有效辩护。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