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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1-06 08:53:16

诈骗罪个人触发的比较多,合同诈骗罪涉及公司人员比较多,案卷和当事人所涉甚多,但万变不离其宗,还是要抓住犯罪构成的核心,合同只是载体。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数额标准上,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即“数额较大”为二万元以上,实务中“数额巨大”一般为“数额较大”起点的10倍即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为“数额巨大”起点的5倍即一百万元以上。


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方向

合同诈骗罪的重点是诈骗,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是犯罪手段,合同是一种载体。故本罪的出罪要点是在主观故意方面,没有主观故意即不构成本罪。例如,一开始努力签订和履行合同,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财产无法归还,不能用合同诈骗罪来入罪。但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一开始用小合同履行完毕为诱饵,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大合同的行为是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二、轻罪辩护方向

若在出罪困难的案件中,可以往轻罪辩护方向努力,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罪名都是合同诈骗罪的近亲。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

本罪还要关注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实务中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互相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需要律师的精准把握。(2020)粤0305民初14401号判决显示经济纠纷未及时解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被告一已因合同诈骗罪接受刑事处罚,两被告在偿还了28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律师在案件中要全盘考虑,警惕当事人自由和金钱的双双丧失。


四、退赃退赔要讲究方式方法

一遇到有所谓“被害人”的案件,家属就会想到退赃退赔,退赃退赔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去协商,在事实不清的前提下去退赃退赔并不妥当。在侦查阶段,甚至在案件还未立案的时候,或者在情急的情况下去谈退赃退赔都是不妥当的。退赃退赔要讲究时机,要讲究方法。家属做的事情要有利于当事人,不能对当事人有害。有的所谓的“被害人”并不无辜。


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有效辩护方案是发散性的,对当事人有利的事情都可以去做,但是对当事人有害的事情坚决不能做,特别是在退赃退赔这方面,希望家属们高度重视,希望律师们在案件的办理中都能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