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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72个罪名立案量刑标准

来源:转载 | | 时间:2018-12-16 11:02:35

广东省72个罪名立案量刑标准

注: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序号

罪名

入罪与量刑

依据

1

盗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盗窃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为2000元)

(2)两年内三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法释〔2013〕8号)

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

盗窃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诈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

(2)诈骗未遂数额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3)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广东省高院、检察院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2)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敲诈勒索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敲诈勒索价值4000元(二类地区为2500元)

(2)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法释〔2013〕10号)

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9号)

敲诈勒索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抢夺罪

抢夺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为2000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20号)

抢夺价值8万元(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夺价值40万(二类地区为30万元)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抢劫罪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2)携带凶器抢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8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

符合立案追诉情形,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条

广东省高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八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9

集资诈骗罪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五条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

合同诈骗罪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七条

广东省高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三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为120万)以上

注: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高院《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

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高院《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

信用证诈骗罪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高院《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

有价证券诈骗罪

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高院《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

保险诈骗罪

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高院《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广东省高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3〕325号)二

(1)一类地区(加汕头市)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

(2)其他十四市为:虚开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15万元以上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一类地区(加汕头市)为: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150万元以上

(2)其他十四市为:虚开税款数额15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1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7

非法经营罪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b.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c.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广东省高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3〕325号)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b.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

c.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8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

广东省高院刑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刑二〔2016〕10号)

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

挪用资金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

单位受贿罪

(1)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2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

(2)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a.肆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

b.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其他严重情节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广东省高院刑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刑二〔2016〕10号)

23

单位行贿罪

广东省2006年标准:  (1)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2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

(2)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人以上行贿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广东省高院刑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刑二〔2016〕10号)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注:个别项广东标准低于最高检标准,需根据当地司法实践,正确选择适用

最高检1999年标准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4

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行贿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3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2万元为标准),介绍单位行贿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3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

(2)介绍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a.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b.介绍贿赂3次以上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广东省高院刑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刑二〔2016〕10号)

25

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1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5万元为标准);单位行贿数额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3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

(2)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广东省高院刑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刑二〔2016〕10号)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注:二类地区标准低于1999最高检的10万元标准,需根据当地司法实践,正确选择适用

26

贪污罪

(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b.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c.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d.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e.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f.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1)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本罪六种情形之一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本罪六种情形之一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7

受贿罪

(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多次索贿的

b.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c.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d.具有上述贪污罪b到f条款情形之一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1)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本罪四种情形之一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本罪四种情形之一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多次索贿的

b.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c.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d.具有上述贪污罪b到f条款情形之一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第一款

(1)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本罪四种情形之一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本罪四种情形之一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9

挪用公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1)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c.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d.其他严重的情节

(2)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b.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c.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d.其他严重的情节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0

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

(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向3人以上行贿的

b.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c.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d.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e.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f.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本罪a项到e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本罪a项至e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数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33

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34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伤亡达到上述伤亡人数规定3倍以上的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6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七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5)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7)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人死亡的

(2)致人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6)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7)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8)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9)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6)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7)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6)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8)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9)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6)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7)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8)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9)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10)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9

强迫交易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五

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0

强迫劳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2)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六

情节严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1

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b.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c.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d.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e.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f.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g.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a.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b.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c.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f.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a.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b.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d.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f.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八

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1)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2)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a.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b.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c.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d.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e.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f.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g.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九

43

污染环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万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4

非法采矿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最高院、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十一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5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第二条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十四

46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第三条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十五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数量达到前款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7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十六

4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

(4)甲卡西酮40克以上不满200克

(5)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

(7)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

(8)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以上不满2000克

(10)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

(12)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

(1)可卡因50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

(3)芬太尼125克以上

(4)甲卡西酮200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250克以上

(7)氯胺酮500克以上

(8)美沙酮1000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2000克以上

(10)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5000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以上

(16)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9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200百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达到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他毒品数量大标准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0

容留他人吸毒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第十一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


5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六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2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六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达到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他毒品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3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最低值50%),应予立案追诉: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000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000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七条、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第3项到第6项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第3项到第6项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4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第七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九条

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大”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5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第八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条

56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第九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7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第(1)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8

组织卖淫罪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9

强迫卖淫罪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六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0

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十二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四条、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2

包庇罪(特定行业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十四条

6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4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7

危险物品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8

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9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1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2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肖源源律师,湖南人,苏州大学法学学士,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03201811062846。本律师恪守诚实守信,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了多起取保及缓刑案件。现阶段专注经济类刑事案件辩护。联系方式: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