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及探讨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3-26 10:26:56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
据报道,3月10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小星(化名)失联,11日,小星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3名不满14岁的少年。从家属处了解到,小星在家附近的肥乡区旧店中学读七年级,平时住校,只有周末回家。小星父母离异,父亲在外地打工,他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人报警后,经过两天时间,才发现已被3名同学杀害并埋尸。当地警方回应,3名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据被害人家属反映,3人杀人应该是有预谋的,他们直接将小星带到附近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杀人后埋尸,还转走了小星手机微信中的钱。小星的遗体被找到后,家属发现他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而其中一个嫌疑人在小星家长向其询问小星下落时,还在家里床上躺着打游戏,并给出误导信息。3名犯罪嫌疑人在杀人第二天,也都若无其事地到学校上课。这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手段恶劣,心理扭曲,令人震惊。
关于此次令人震惊的悲痛事件,笔者从我国的法律法规出发探讨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情节恶劣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被追究刑责。也正因为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年纪呈越来越小趋势,故刑法才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了修正。
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毕竟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
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未成年犯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承办。”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此外,还有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对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后的剩余刑期做了宽松处理,2020年12月2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用心良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了详尽、宽松的解释,2010年2月8日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秉持宽松、包容态度,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对未成年犯的量刑方面做了非常宽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个人成长经历等情况,尽一切可能性予以从宽处罚。
在笔者看来,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持很宽松包容的态度,就像去医院看病,小孩生病想插队大家还是理解的,因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呵护。可惜的是,在现实工作中,笔者发现犯重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年龄呈越来越小趋势。现在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未成年人成长的更快了,十来岁的孩子身高与大人相差不大。身体的快速增高使小孩的心理及情感遭受重大冲击,无处安放的精力如果引导的好,可以用来锻炼、学习;如果引导不当,比如沉迷看电视、手机、电脑,则思想可能会出现扭曲。父母、家人在身边有察觉的还可能避免灾难的发生,最可悲的是形同陌路,家人对眼前的小孩根本不了解,就像报道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家人根本不知道小孩做了什么。
刑法一般是基于人性本恶来设定,但对未成年人是包容的,所以就有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做出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情节恶劣的行为但逃过了法律的制裁,才有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本案,可怜的小星已经不在了,还剩3名他曾经的同班同学。判处死刑吗?现行法律不允许。不判处死刑吗?法律根本达不到威慑惩治的作用,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笔者认为,不管是法律的修订还是案件的办理,都需要做到相对公平,修复社会关系,既要与时俱进又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如果对三名未成年人判处死刑,那么在本案中都是输家,四户人家都是悲痛欲绝,有可能做到了惩治后来者的作用。但笔者还是不赞同对3名未成年人判处死刑,还是应该给未成年人机会,他们这次犯的错误确实是太大了,更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引起我们深思的是他们为什么犯这么大的错误?父母的责任、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在哪里?这些综合原因导致孩子犯了大错,不该一杀了之,没有修复任何社会裂痕,只会加大社会的裂痕。法律是最后一道红线,在触碰这道红线之前,我们应该从小孩出生开始就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来到世界上的每个小孩都是天使,如果成了恶魔,是我们把他们弄丢了。家庭教育,特别是父母对小孩的良好教育可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走入犯罪歧途,需要父母、社会、国家的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未来需要父母、社会、国家的共同托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