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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4-08 12:14:25

企业员工对于职务侵占罪涉及的法律知识及行为未有足够了解,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比较多,即使最终退赔了或者适用缓刑了,也会留下遗憾和案底。


(2021)粤0307刑初xx号显示: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1利用其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担任车队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在“永勤路项目”中收取的工程款的方式,非法将公司工程款占为己有,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1017000元,用于个人投资,后因投资亏损逃匿。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1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某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某1退赔深圳市光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17000元;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三张,依法予以没收。


此案中的马某某1的行为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此外还有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是职务侵占罪案件中的高发人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特殊主体,即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核心的犯罪行为就是“侵占”,即非法占为己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实务中职务侵占罪的辩护可以关注如下要点:


一、 罪与非罪


首先,行为人是企业中的特殊主体才构成本罪,若不符合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企业主一般不构成此罪,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的企业主,本罪主体是企业中的其他员工,如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仓库管理员等员工。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若行为人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 本罪与他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有可以变更的空间。若财务人员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或者挪用给本人或他人使用,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则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相比,挪用资金罪在量刑的起点和最高法定刑上要低于职务侵占罪。


三、 数额及量刑之辩  


若构成职务侵占罪,则需要注意数额的多少。在实务中,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数额一百万、四百万是很重要的案件数额分界点。


实务中,数额若未超过一百万元,若有退赔情节,无其他不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一般是可以适用缓刑的。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可以部分参照填平规则,退赔有利于缓刑的适用。退赔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进行。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中企业工作人员比较高发的一个罪名,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不仅仅存在于刑事辩护案件中,也可以在企业中提前预防,这需要律师和企业主及员工们的共同努力。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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