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源源律师刑事辩护网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探析

来源:肖源源律师 | | 时间:2024-07-01 10:04:22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肖源源

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探析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条宣传语宣传很多年了,但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一直屡禁不止。醉驾类危险驾驶罪也经历了时严时松的时代变迁,现阶段是宽严相济,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醉驾的影响比较广泛,一旦经人民法院判决成立危险驾驶罪,即便是缓刑,行为人就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考公,不得入伍、报考军校等。本人若已是公职人员,则工作不保,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也会被取消从业资格。事后千行泪,全因两杯酒。

笔者查阅了深圳市特别是宝安区的醉驾案例,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规律,也供大家参考探析。

1、醉驾查获的行为人大部分为男性,也有少部分为女性。

2、醉驾的查获大部分发生在晚上9点后至凌晨5点前,交警叔叔也真够辛苦的,为了“猎虎”,晚上不能正常休息。

3、《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也就是鉴定报告,最引人注意的是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150g)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由于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饮酒量、酒水种类等不同,体内酒精分解代谢的时间也各不相同,故不同人、不同时间段的检测含量都不尽相同。而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只要喝了酒,至少要等24小时后再驾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4、据统计:深圳地区醉驾案件行为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mg/100ml以下,若无特殊情况或从重处罚情形,有悔罪且无再犯危险基本都能适用缓刑。这得感谢深圳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大气,对于醉驾案件的行为人能取保尽量取保,能相对不起诉就不诉,能适用缓刑就适用缓刑。但这其中也涉及时间、运气成分,有行为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44mg/100ml,最后适用了缓刑并处罚金;但有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有行为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79mg/100ml,而且是第二次比第一次含量更高,被判处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得老老实实去看守所待2个月。也有行为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虽为103.95mg/100ml,但弃车逃离且有前科,判处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综上种种,还算宽松,只要行为人别自己给自己加戏,真是放人一马了。

5、此外,关于特殊职业群体(如公务员、律师、医生等)若涉嫌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则对案件的辩护需要追求不起诉以便保住工作。则可以从程序性辩护入手,自案件立案开始的情况则值得高度关注,如:是两位交警还是一位交警加两位协警带着行为人去医院抽血?抽了几管血?每管几毫升?抽血时医务人员对行为人使用了何种消毒剂?是否含有乙醇?血样管的保管方式,有无见证人见证等等,这些细节问题可能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6、关于女性行为人在醉驾案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能不去看守所待吗?可以通过怀孕来规避吗?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初衷是保护怀孕的妇女,不是希望妇女通过怀孕来规避法律制裁,如果这样,也是对法律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关于实务中意见也各有不同。别的犯罪类案件中也会有女性行为人,但关于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对怀孕妇女的宽松,笔者是持保留态度的。怀孕是一个严肃的事情,一般怀孕之前三个月就要吃叶酸、禁酒戒烟了,准妈妈还喝酒,还喝很多酒,醉驾案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能达到200mg/100ml至少也是几瓶啤酒或一斤白酒了。这么多酒灌下去对胎儿也是一种伤害,畸形儿的概率很高,会增加社会家庭负担。如果是已查出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后即时怀孕,也是恶意逃避刑罚,妇女不应该用怀孕这种伤及无辜的方式来规避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犯罪的处罚。这种行为更是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喝酒、开车要谨慎,千万别既要喝酒又要开车,结局是害人害己徒增烦恼。

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的办理是迅速的,一般会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所以需要律师的尽早参与,也可以让行为人的人生不留遗憾。希望看到本文的朋友及家人们都能警钟长鸣,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涉及的行为是人比较容易犯的。希望大家多多自我约束,放弃侥幸心理,周围人也要多提醒,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