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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探析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7-12 12:13:40


肖源源专注经济类刑事案件律师

民以食为天,前几天记者曝光了一些行业由来已久的公开的秘密,一石激起千层浪。笔者认为此记者是勇敢的,也是有良知的,希望社会上多点有良知的人,少些害人害己的事情。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此,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那么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也是刑法用重刑对食品安全最有力的保障。


在刑事实务中,一般以利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成“食用油”并销售的行为居多,而且涉案金额一般远远高于50万元,涉案金额几千万是家常便饭。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都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企业和个人都难逃罪责,罚金也会很重,基本罚的倾家荡产。


此外,要注意有些被并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的案件明显是无罪的,对此类案件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勇于坚持无罪辩护,例如在月饼中加入猪油,这种行为是有罪的吗?用生活常识可以判断,我的爷爷奶奶辈都是一直吃猪油、菜籽油活到九十多岁甚至一百多岁的,猪油何罪之有?


希望生产食品的企业及工作人员,能做到自己的产品敢给自己吃,敢给自己的家人吃,这样就不会人人自危。希望食品行业及各大行业企业主及员工能视人为人,落实人人平等。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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