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有效辩护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1-21 08:38:53
自2016年9月4日开始在部分地区施行认罪认罚制度后,后全国推广。认罪认罚制度一直饱受争议。
都认罪认罚了,法院怎么判?
第一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一种大家皆大欢喜。
第二种: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畸轻,调高量刑。律师只要在开庭时听到法官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估计头都大了。
第三种: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畸重,调低量刑,甚至有宣判无罪的案例。这种情况律师最尴尬。
不管是哪一种,刑事律师只要见证了双认(认罪认罚),都将面临比当事人更大的压力。听闻最近同行中有因认罪认罚惹一身麻烦的案例,实在遗憾。所以,认罪认罚制度是一把多刃剑,搞不好就是多方受伤。那么如何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破局呢?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只是一种制度,核心还是根据案件本身及当事人来选择。
若案件很可能是无罪的,那么认罪认罚一定不是首选,一般认罪认罚的案件无罪判决很少,除非是当事人自己想选择,想尽快出来,否则辩护律师坚决不见证双认。但有时候一个案件是需要权衡利弊的,如果辩护律师不方便做认罪认罚,那么可以让别的律师去做,如果本人见证了认罪认罚,是不方便做无罪辩护的,甘蔗没有两头甜,不能既要又要。
若案件事实清楚,认罪认罚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做认罪认罚之前,辩护律师自己要对案件有精准的判断,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要非常清楚,量刑建议结果是如何计算的要心中有数,在得知结果之时才能说服检察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在开庭阐述理由之时,才能说的有理有据。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有律师的专业分析,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没有这两样基石,将后患无穷。
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包含其自身内心的真实选择,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可以用律师会见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免得将来说不清楚。还有家属,也需要做好普法工作,适当做好书面形式的留底工作。律师的工作绝不仅仅是案件本身,还有跟案件有关的各方人员的沟通和说服工作,律师执业的风险也往往来源于周围。
总之,认罪认罚只是一种制度,辩护律师用的好则有利于案件及当事人,用的不好,那么受伤的就是律师。说到底,还是要多研究案件,多和案件有关的人有效沟通。律师在案件中付出的心血,在关键时刻会有回报的。例如,开庭之时,在法官和检察官核对当事人的到案时间之时,笔者能精准的说出时间、地点,是什么情况,那么对于开庭的顺利进行是很有裨益的。所以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律师辩护工作,是挑战也是机遇。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