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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1-21 08:40:07

之前广东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如何正确把握间接证据的定罪标准——李刚鍪贩卖毒品改判无罪案。


裁判要旨:证实行为人犯罪的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而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作出无罪判决。本案原判认定行为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主要依据同案人归案后的供述,但同案人的供述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判处行为人无罪。


为广东省高院的勇气点赞,无罪判决很难作出,更何况是毒品案件。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其中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仅为511名,无罪判决率为万分之三左右‌。有的法院是从未作出过无罪判决的。


重温经典,结合近期办案成果,笔者想记录下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有效辩护。不管是毒品案件,还是别的刑事案件,证据裁判原则都很重要。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刑事律师,证据裁判原则都应该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实务中,口供是很重要的,有的工作人员是以口供给当事人定罪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呢?第一,口供是在当事人到案后第一时间内作出的,真实性概率比较大,非法口供除外。第二,口供只需要问和记,而且记还能进行概括总结,相对简单方便,每天办案那么多,谁不想方便点。但是工作人员忽视了,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支撑不能就此定罪。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就是只有证人证言,案件历经退查,最终不起诉,当事人很幸运,但是这种概率很低,案件办理期间的压力和辛苦只有经历过的人能明白。


具体到案件中,首先,看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若口供是干净的,那么看是否有同案犯的口供,有利于当事人的就没问题,若对当事人不利,那么就要看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亲疏远近、利害关系决定了口供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其次,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别的证据是否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与当事人有关系,并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按照常识和逻辑解释的通,那么就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 纵观案件证据,是否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短短的十二个字,太重要了,也太难了。 这个证明逻辑和说理过程需要律师自己先说服自己,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服办案人员,这样才是运用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进行了有效辩护。


证据裁判 原则的运用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早出来还是晚出来的天差地别 , 需要 律师学习精进,更需要办案人员一起学习精进。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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