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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效辩护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4-29 10:30:2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号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暨2024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4月18日召开。


会议指出,近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防非处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积极推动全链条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防非处非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大案要案反弹压力较大,特别是存量风险持续“水落石出”。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风险蔓延势头。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案件及重点地区,精准发力,确保实现充分掌握一批问题线索,及早发现一批风险隐患,有效处置一批重大案件,坚决惩处一批违法分子的工作目标。


会议要求,防非处非工作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防非处非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逐级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有效衔接。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强化政策协同、监管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条线指导,加大非法集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力度。联席会议将开展联合指导和调研,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效果。


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2024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扎实抓好案件处置、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落实,着力完善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全力开创防非处非工作新局面。


会上,中央政法委维稳指导局负责同志指出,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推动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打击整治和案件审理,协同化解处置非法集资领域涉稳风险,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维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质效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公安机关要坚持稳中求进,强化数据赋能,全面摸排线索,突出打击重点,不断提升打击质效,坚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国家信访局负责同志指出,各级信访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加强源头治理,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做好新时代防非处非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有效化解涉非涉稳风险隐患,全力促进防非处非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切实为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和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贡献力量。


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形势严峻,针对此类案件如何做到有效辩护是需要探讨的实务问题。


非法集资案件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和集资诈骗罪案件。两个罪名分属不同章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集资诈骗属于金融诈骗罪,两者侵犯的法益不一样。本文重点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效辩护。


《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若认定为单位犯罪则更有利于公司、企业人员的定罪和量刑。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就可以构成此罪,而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要达到100万元才能构成此罪,故在实务中认定为单位犯罪更有利于公司、企业人员的定罪和量刑。但若是为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要活动,则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而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众存款,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若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或者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也应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在本罪中,“公众”一般指“人数众多”且“不特定”,在实务中,一般按照以下两个标准来衡量:一是“数量”的多少,二是关系的“亲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手段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何为非法吸收?何为变相吸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非法性。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利诱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犯罪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性”的特征,往往在实务中会有较大的争议,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可以重点关注的辩点。


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如供经营使用、投资或者发放贷款等,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返还的意图而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若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将引发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下量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这一对双胞胎跟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这一对双胞胎很相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区分,找出案件的辩点。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还应注意,若案件有必要,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刑法》第176条第3款法律条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需要灵活把握,案件到了提起公诉前,说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此类案件大多经过二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多可以停留6个半月,辩护律师是可以看到全部卷宗的,对案件肯定有全貌的判断,加之多次会见当事人,那么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辩护律师应该很清楚,故是否要采取退赃退赔取决于是否对案件辩护有最好的结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频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额之辩,量刑之辩,都需要律师用睿智的头脑、勤奋的态度在法律法规与案件中来回穿梭,为案件的有效辩护坚持到底。


肖源源律师

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